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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什么罪

来源:网络

一、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什么罪

按照犯罪特征和情节,盗窃信用卡用于不法使用可被判定为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以及适用于各个案件量刑的具体规范范围即量刑标准。

首先,针对盗取他人实权在握且有效的信用卡并予以擅自使用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评估其是否构成为盗窃罪。此类法律拟制规定已经得到法律框架的认可。

其次,关于量刑标准,可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第一档,若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红线,便应展开追究、进行立案侦查,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重责,同时处以罚金或是单独罚款。这里所述的赔偿损失金额定义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不等。

第二档,如涉及到"数额巨大"的问题,那么则须承担较重的刑罚,至于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表明此次作案金额超过了三万元至十万元的数值。

最后一档,如果涉及了"数额特别巨大",那么刑期将会更苛刻——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且需依法判处豁免或没收财产,这又意味着此次作案金额已远远超出了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红线。

此外,针对共同犯罪的情况,若行为人自己有意盗窃信用卡,然后由旁人知晓此卡来源,依然进行使用,那么对于这些旁观者而言,他们便可视为盗窃罪的共犯人,对其适用同等待遇。另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则是,旁人并不清楚这张信用卡本身源自于非法渠道,结果无法预料地擅自冒用这张信用卡,此类情况属于违反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二、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吗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若数额较大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相关立法解释规定,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设置的电子支付卡。由于信用卡是以持卡人的信用情况作为发行、使用前提,故信用卡只能供发卡机构准定的持卡人使用,不能转让、出借、抵押。换而言之,不论非持卡人基于何种原因使用了信用卡,都可以视为是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数额较大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是恶意透支的。作为非持卡人,在拾得信用卡后并未将其归还持卡人或相关机构,反而产生了非法占有并从中获益的意图,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符合《刑法》有关“冒用”的情形,既造成他人财物的缺失,又侵犯了信用卡管理规定,还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客观上产生了社会危害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什么罪”,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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