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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前财产保全怎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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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民事纠纷产生的原因都是财产的问题,尤其是债权债务的问题,或者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问题,这些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财产的问题,所以在进行民事执行之前,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那么民事执行前财产保全怎样申请?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民事执行前财产保全怎样申请

作为民事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可能因债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一、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2、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但尚不能申请执行期间,可能因义务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请求保全的财产是义务人的财产或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应交付的标的物。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该院对该法律文书的执行具有管辖权;

6、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二、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1、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原件交法院核对)及生效证明;

3、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同诉讼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7)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4、有效的担保材料。

三、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担保人连带保证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80%的坐落于本市的房地产或者沪牌机动车作为担保物。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3)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机动车无司法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等证明材料。

3、担保人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的,担保人不能为本案当事人,且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二倍,提供担保时的企业净资产数额不低于申请财产保全所涉财产价值。担保人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连带保证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状况证明。

4、当事人、保证人提供虚假担保材料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申请财产保全之后,人民法院就会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这样就可以避免恶意转移财产。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若悠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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