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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81条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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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第81条内容是什么

在经过严谨的技术分析和深入的案件调查后,对于已经获取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实质性犯罪行为,并且可能会面临严厉徒刑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为了保障社会公正与司法执行的效率,即使是通过适用取保候审这种措施也无法完全遏制其潜在的多种社会威胁性行为时,必须毫无保留地实施逮捕措施:

(1)此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会有进一步实施犯罪活动的倾向;

(2)他们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

(3)他们有可能破坏、篡改法律证据,干扰证人宣誓发誓或者串谋他人进行虚假陈述;

(4)他们可能对被害人家属、举报者、申诉人都抱有恶意报复心理;

(5)他们之中可能有人正在计划自杀逃避法律责任或者逃往国外。

在批准或决定是否对某位犯罪嫌疑人、被告进行逮捕前,应深入研究其具体涉嫌的犯罪性质、恶劣程度、认罪态度以及可能被判刑期的长短等多项因素,这些都是评价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关键依据。

对于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已犯下犯罪行为,可能需要面对最高达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判决的罪犯,或者是已经有明确证据可以印证其曾有过犯罪记录,且身份信息尚不明确的被告人,那么都应该毫不犹豫地执行逮捕。

对于已经获得取保候审、监督居住等法律保护但仍屡次触碰法律红线、严重违反相关纪律要求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绝对不能姑息纵容,理当视其为潜在的重大社会威胁,依法予以逮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刑事诉讼法109条立案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81条内容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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