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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三十天后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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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守所三十天后的程序

如果因刑事违法行为而遭受了刑事拘留在30个自然日内,如果当地司法机关未能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看守所就会依据公安机关发出的关于释放当事人的相关法律文件,为其办理相应的释放手续,并使之重获自由。

当被羁押人员获得释放时,他们将会收到由看守所亲自发放的释放证明书。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直辖市及以上公安机关有权对被拘留者进行严肃处理,一旦认为有必要发起逮捕措施,那么该公安机关必须在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区的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正式批准逮捕。

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涉及到流窜犯案件、蓄意犯罪以及团伙犯罪等复杂情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的期限可以被延长到四个工作日,至多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把关机构,他们在接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回复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经过严格审查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须于接到上级部门的通知之日起,立刻采取释放行动,并在第一时间告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

同时,倘若某些罪犯在犯罪过程中还涉及到其他未解决的法律问题,且具备了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他们将被相关部门依法采取这些措施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看守所转监狱的程序是什么

看守所到监狱的程序为: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即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达羁押场所的一个月内,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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