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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罪有结果加重犯

来源:网络

一、哪些罪有结果加重犯

在法律体系中,结果加重犯主要包含如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劫持航空器(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

其次为故意伤害(无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或(过失)死亡后的情节;

再次,强奸(无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导致受害女性重伤或(过失)死亡的情节;

接着还存在因非法拘禁(无论是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内容;

以及涉及到拐卖妇女儿童(无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引发被拐卖者及其家庭成员遭受重伤或(过失)死亡的情节;

此外,还包括暴利干涉婚姻自由(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虐待(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乃至引起被害人自杀等多种因素;

然后,我们看到了抢劫(无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带来的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

最后,非法行医(无论是过失)导致患者死亡也在这一类别之中。

结果加重犯,也可称之为加重结果犯,它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由一种典型的犯罪行为(基本犯罪)发展出严重结果后,该犯罪过程中的法定刑会被相应加重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本质上仅有唯一的行动,其只能满足一次犯罪构成的要求,只有当基本构图要素之外的重大结果产生时,依照刑法的规定对该行为进行加重惩罚。

要确立结果加重犯,通常需要满足三项条件:

首先,行为人必须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心态,但对加重结果并无故意;

其次,基本犯罪行为必须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明确且具体的因果关系;

最后,行为人对于后果的发生具有可能的预知性。

结果加重犯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点为行为人实施的威胁社会安全的行为完全符合某种犯罪基本构成的全部要素;

其次,行为实施的危险行为引发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严重后果;

再者,行为人对于严重后果具有明显的责任态度;

最后,刑法明文规定对于出现严重后果的情形,所适用的法定刑须超过基本构成要件所规定的惩罚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哪些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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