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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督查条例第十二条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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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督查条例第十二条的行为有哪些

1.凡属上级下达之命令,下属须坚决执行,且应实时向上级汇报执行进度。

若下属对此命令存在疑虑,可适时表达相关建议,但在上级尚未决定更改命令之前,仍需固守职责,全力以赴地贯彻执行。

2.在执行过程中,倘若情势急剧变化,原有命令已不再适用并且向上汇报时间紧迫或者无法进行时,则应依据上级的总体战略部署及基本原则,以极为负责任和主动性的态度,大胆果断地采取行动,坚决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待事后立即向上汇报详细经过。

若下属收到越级下达之命令,亦须坚决履行。

除非上级明确表示无需向直接上级报告,否则在执行过程中,务必同时向直接上级汇报;

如确系突发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报告者,当情况允许时,应尽快前往报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四十五条规定是什么

装备的保管(一)设置装备保管室(库)或者专用保管柜,建立账目,专人管理。

(二)妥善保管装备,做好防抢夺、防盗窃、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装备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

(四)装备交接、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

装备的损失、消耗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安机关督查条例第十二条的行为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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