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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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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辩护目的是什么

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依法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开展首次讯问或实施强制措施之日起,刑事辩护律师即可接受家属或委托人的请托,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且在犯罪嫌疑人面临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情形下,有权代为申诉、控告。

同时,对于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律师还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经受托后,律师将与相关侦查部门接洽,了解被告人所涉罪名,并适时提出会见请求。

会见期间,律师将为被告人解答涉及案件的疑问;

若有必要,律师将代表被告人向有关机构提请申诉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他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最高法司法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人,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被告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辩护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2、如果被告人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法定情形,不予准许。

二、刑事案件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其具体规定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辩护目的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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