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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取保候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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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妇取保候审的规定

对于取保候审的实施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其第六十五条中明确指出,针对以下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执行机关有权批准予以取保候审:

首先,当犯罪嫌凝人或被告可能被判处交付管制、拘役或者适用单独执行附加刑处罚时;

其次,若犯罪嫌凝人或被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考虑到实行取保候审后并不会引发重大社会风险的;

最后,对于因患有严重疾病、失去自主生活能力,或者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考虑到实行取保候审后并不会引发重大社会风险的情况,也应准予实施取保候审。

此外,若案件在羁押期限内已到期却仍未作出处理决定,则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批准向其执行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孕妇取保候审期间算坐牢吗

孕妇在取保候审期间是不算坐牢的,该期限并不能折抵刑期。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孕妇取保候审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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