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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几张定罪

来源:网络

一、妨害信用卡几张定罪

在我国刑法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相关规定中,倘若涉及伪造空白信用卡的情况,则需要累积达到十张方可构成本罪;

若嫌疑人的行为导致了对他人实际控制下的信用卡的非法持有,那么只要获得五张以上即可构成犯罪;

若是实施了伪造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欺骗申请办理信用卡等行为,那么仅仅只持有一张也足以被认定为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标准: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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