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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游泳突发疾病死亡,游伴不救是否担责

来源:网络

炎热的夏天又来了,很多小伙伴是不是按捺不住又要去游泳了呢?那如果有伙伴游泳的时候出现问题,甚至身亡,同行的人是否有责任呢?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结伴游泳突发疾病死亡,游伴不救是否担责及其他相关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案情简介】

在某公司务工的李伟(化名)在午间邀请同事一起去湖中游泳,不幸溺水身亡。李伟父母以同事救助不及时为由,将同去游泳的3名同伴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同伴疏于对李伟照顾,在救助方式上存有过错,判令承担一成责任,赔偿李伟父母6.6万元。

死者父母称儿子被带去游泳

2012年9月23日下午1时,当时17周岁的李伟与公司同事一同前往东莞市生态园月塘湖游泳,其间发生意外溺水身亡。而后,李伟的父母将与儿子同去游泳的3位同伴告上法院。李伟的父母认为,3位同伴一直拖延至当天下午5时许才通知公司。事发后,3人既不参与打捞也不支付打捞费。直到25日才找到李伟的尸体。

李伟的父母认为,作为李伟的同事,明知李伟是未成年人,且明知游泳有一定危险性,还带其游泳,导致意外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诉请法院判令3名同伴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庭审中,李伟的3名同事表示,他们并不知道李伟是未成年人,而且李伟从2011年开始便在公司工作,参加工作的时间早于他们三人,已经是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名同事认为,他们在事故中已尽到了自己的注意和施救义务。他们提出,游泳是李伟提议并带领的,且积极下水,所以他们并不知道李伟不会游泳。

【法院判决】

法院:三人报警求助不及时

法院审理查明,李伟是此次游泳活动的组织者,后来在游泳活动中不幸溺亡。法院认为,事发时,李伟虽未年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并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应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李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生疏的湖水中游泳,应该预见到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对自己的游泳技能过于自信,轻易下水游泳是导致其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虽然李伟是游泳活动的召集人和组织者,可3名被告理应在游泳的过程中相互照顾,但3被告均未看见李伟出事的过程,说明3被告在履行照顾义务方面存在过错。事故发生之后,3被告带有手机,却未能及时报警或电话求助,而是退而求其次回厂叫人,在履行救助义务方面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3被告连带承担10%的责任,李伟自行承担90%的责任,判令3被告赔偿李伟父母6.6万元。

【温馨提醒】

面对同伴溺水险情如何临危不惧机智施救?一个未受过专业救援训练或未领有救生证的人,切忌轻易下水救人。会游泳并不代表会救人。一旦发现有人落水,最有效和可行的方法就是大声呼救或者拨打119求援,如果附近没人,可一边奔跑一边尽量大声呼救。如果还是无人响应或情况紧急,非得亲自施救时,最好救援的方式是丢绑绳索的救生圈或长竿类的东西,千万不要徒手下水救人,可就地取材,树枝、木块、大的矿泉瓶都可利用来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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