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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标准

来源:网络
一、医疗事故鉴定标准

医疗事故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植物生存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需要由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并得出结论。鉴定结论将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患者的实际损害程度进行划分,可以为行政机构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分几级

医疗事故在中国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1.一级医疗事故:这一级别包括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的情况。其中,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患者死亡,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医疗事故:这一级别涵盖造成患者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情况。二级医疗事故又细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次,具体的划分依据是器官缺失或功能丧失的程度,以及对患者生活自理能力的影响。

3.三级医疗事故:这一级别指的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情况。三级医疗事故细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次,依据是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和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

4.四级医疗事故:这一级别涉及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这一级别的标准比较宽泛,具体的判定通常需要结合实际情况。

各级医疗事故的判定不仅依据患者的损害后果,还要考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过失程度。医疗事故的鉴定通常由专业的医疗事故鉴定组进行,以确保公正、客观地评估事故的性质和等级。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事故的等级是决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三、交通重伤鉴定标准

交通重伤鉴定标准包括以下情形:

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

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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