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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留置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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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权和留置权有何不同

设立的条件不同:

质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设立的,需要通过质押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留置权则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的特别协议,但通常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产生,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标的物的所有人不同:

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只要债务人同意提供作为担保。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因为留置权是基于债务人未履行对其拥有的财产的特定义务而产生的。

权利实现不同:

质权人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处置质物以实现债权。留置权人则需给予债务人一定的期限来清偿债务,只有在期限届满债务仍未清偿时,留置权人才可以处置留置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债权转让债务承担有何不同

一、概念不同:债权转让是合同的一方全部或是部分地把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它本质上仍然是合同。债务承担是债权人、债务人跟第三方签署协议,全部或者部分地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

二、成立条件不同:债权转让成立的条件有:

第一,债权是有效的;

第二,债权是可转的;

第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债务人被通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质押权和质权一样吗

不是。质权与质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押是指设定质权的法律行为,质权是指质权人的权利;质押是质权产生的原因,质权是质押引起的法律后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的行为被称为质押,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权,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作为担保物权的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的特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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