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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单独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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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劳动争议的事情发生,出现劳务或者劳资纠纷的,一般是不能直接起诉,应该是自行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那么对部分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单独起诉吗?若悠网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对部分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单独起诉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这也就是说,一旦你不服仲裁裁决,你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将对你与用人单位的全部诉争事实予以审查并作出判决。所以,仲裁在工资问题上作出的终局裁决确实会因为你的起诉而受到影响。不过,只要你的证据充足,相信结果还是会对你有利的。

二、劳动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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