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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可不可以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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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期债权可不可以出质

到期债权只要其满足相应的条件即可不可以出质。

所谓质押条件,主要是指作为质押标的的债权应当是特定的、合法有效的并且具有可转让性的债权。出质人可不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不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债权可不可以自愿转让

债权可不可以转让,需要以下生效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不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合同债权可不可以转让

合同债权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时,可不可以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不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不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到期债权可不可以出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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