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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继续履行须满足什么条件?

来源:网络

一、适用继续履行须满足什么条件?

1、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包括:

(1)存在具有继续履行可行性的违约行为,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2)存在继续履行的必要性,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继续履行合同需具备什么条件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二、继续履行存在必要性。如果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则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因为这样会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三、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

四、要求继续履行的要求是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的。如果超过了合理期限的,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什么情况下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呢

以下情况下不适用合同的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3、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适用继续履行须满足什么条件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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