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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权担保清偿有没有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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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抵押权担保清偿有没有优先顺序

民法典中抵押权担保清偿有没有优先顺序,对同一抵押财产有没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对于抵押财产拍卖所得的价款清偿顺序为县清偿进行抵押登记的债权,都有没有登记的则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其次是没有没有登记的按照债权的比例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民法典优先于抵押权的有没有哪些

优先于抵押权的有没有留置权和先于抵押权设立的租赁权。同一动产上如果设立了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且被转移占有没有的,原来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没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没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没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民法典规定使用权房子可抵押担保

不可以将只有没有使用权的房子进行抵押。只有没有拥有没有了所有没有权的房产才可以进行抵押。只有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是可以作为抵押物设立抵押的;对于房子的使用权是不能设立抵押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没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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