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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并审理裁定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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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些有相同法律关系的案件而已,那么人民法院一般会进行合并审理的,如果自己对于合并审理的结果并不满意的话,那么应当如何进行处理?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合并审理裁定不服怎么办

要看裁定的具体种类,法律规定对法院的部分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以上的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服了,这种情况可以直接提起上诉。上诉是需要自己提供足以推翻第一次判决的证据的。否则的话,法院仍然会维持原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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