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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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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仲裁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受诉仲裁机关管辖范围。

第二条 申诉应向仲裁机关递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条 仲裁机关受理下列案件:

一、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法人同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相互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其他法人、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三、上级仲裁机关交办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第四条 仲裁机关对于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超过诉讼时效的一般不予受理,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此限制;

三、不属于本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五条 仲裁机关接到申诉书,经审查,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诉方按争议金额的比例预交案件受理费,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代理人委托代理书及有关证据。

不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申诉方不予受理,并说明其理由。

第二章 诉讼参加人

第六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可以作为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当事人。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可以作为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当事人。

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同一种的,仲裁机关受案后,认为可以合并处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八条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仲裁机关应当通知他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诉讼。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第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委托代理书。

委托代理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条 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经仲裁机关许可,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机密材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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