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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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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规定有什么

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少年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其原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共同制定帮教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回访考察。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共同办理好少年刑事案件。

《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共同办理好少年刑事案件。

《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

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少年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其原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共同制定帮教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回访考察。

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是:

1.立案;

2.侦查;

3.制作起诉意见书报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如果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还得继续补充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是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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