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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法官与诉讼代理人关系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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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法官与诉讼代理人关系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诉讼代理人参与法庭诉讼的行为,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坚决杜绝未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公民,以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活动并以之为业牟取利益和以宴请法官等名义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现象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凡到隆阳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活动的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公民,必须同时出示律师资格证或法律工作者证书、律师执业证或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书、所在执业部门的介绍信、有明确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否则不得以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

二、公民个人不得以从事诉讼代理活动为常业。以当事人近亲属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公民个人符合担任代理人法定条件,并到隆阳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活动的,须向隆阳区人民法院出具详细的个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人之间关系的证明等材料,经隆阳区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后才能担任代理人并按规定通知参加诉讼。如审查决定不予准许代理,被代理人又确需代理人的,告知被代理人向隆阳区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

三、公民个人一经隆阳区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具有担任代理人的资格后,便给予登记备案。如发现有公民个人在隆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一年里代理的案件超过3件以上的,将情况和详细资料及时反馈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处理,并不再允许其在隆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继续从事诉讼代理。

四、隆阳区人民法院履行对委托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的相关告知义务。

(告知内容:在案件审理前本案的审判人员将委托公民代理人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本人,确认公民代理人的行为将对其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让其明确公民代理人可代表其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诉讼权利,明确公民代理应属于无偿代理;同时明确公民代理人因代理活动中重大过错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要求赔偿等。)

五、隆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否定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决定为不得上诉之事项,但可向隆阳区人民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该公民仍不得参加诉讼。

六、诉讼代理人,以宴请法官及院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为名,向当事人索取钱物的,经查证属实后,将移送司法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机关予以处理,并禁止其在隆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参加诉讼代理活动,同时在将查实情况向社会公布。

七、法官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礼品、金钱、有价证券;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宴请;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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