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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和担保移转的关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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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责债务承担和担保移转的关系是怎样的

免责债务承担和担保移转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关系中,主债权、债务的移转对担保关系的影响与保证之间存在诸多相同之处。

在人的担保中,即在主债之上存在保证关系,此时,主债权抑或主债务的移转对保证关系是否移转在法律规制上存有区别。在主债权转让时,保证债权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而随之移转,保证人需对新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主债务转让的,保证债务并不当然转移,非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二、股权转让后原债权债务的承担人是怎样的

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尽到了出资义务的,则股权转让后原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因为法律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如果股东没有尽到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或者存在其他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的,则由原股东与公司一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是怎样的

(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防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之债务。

(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采用这种方式须经债权人同意才发生效力: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主债务的从债务也发生转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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