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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对赔偿决定怎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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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对赔偿决定怎样执行?

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给予赔偿请求人赔偿应根据刑事赔偿决定书执行。

赔偿请求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按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执行。

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由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督促原案件承办部门办理;支付赔偿金的,由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办理。

对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由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督促原案件承办部门办理;支付赔偿金的,由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办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对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怎样办理

监视居住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

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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