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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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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需要有起诉书,起诉书需要列明明确的原告和被告,那么,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有哪些呢?今天,随州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告主体不适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

众所周知,原告主体不适格,其即不具备提起该诉讼的权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义上的诉权,因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则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都存在争议,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此种不统一,颇不严肃,有损法律威严。此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起诉,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笔者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如下:

关于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故而,法律对于被告的要求,仅仅是“明确”,而非“恰当”、“正确”、“适格”。现实生活中,同名同姓者颇多,如果因为没有明确的住址等身份信息情况,导致无法确定具体的被告,就属于无明确的被告,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被告的是否适格,并非立案审查时即能发现,此也不属于立案审查的范围,立案部门的职能只是依照上述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行使立案审查权,审查的是原告程序意义上的诉讼权,符合该条规定,即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的,则不予受理。立案审查不得涉及案件实体的审查,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并非一目了然之事,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举证、质证、辨论等,法官才能综合判断,从而产生诉讼主体适格与否、责任承担等事项的裁判心证。被告主体适格,方可引起被告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承受、抗辩、反驳等实体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原告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因而影响的是原告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而非能否诉讼的程序诉权,是属于案件实体问题的范畴。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之区别。顾名思义,前者的适用将导致诉的不能形成,涉及的是程序问题;后者关乎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涉及的是实体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程序意义上的问题使用裁定书的形式,而处理实体问题,则需使用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形式。因此,法院需制作裁定书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则需制作判决书。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笔者认为,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避免法院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法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时,宜向原告释明,建议其申请变更适格被告,由法院通知变更后的适格被告参加诉讼,进一步开展审理活动。如果原告拒绝变更被告的,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主体不适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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