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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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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可以成立分公司的,分公司的法律后果是由总公司承担的,如果发生民事纠纷,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需要提交起诉书,双方当事人需要有诉讼主体资格,那么,分公司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见依据现有规定如果分公司参诉其必然属于“其他组织”类,而《民诉意见》第四十条规定了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并对“其他组织”做了列举式的规定,大部分的分公司似乎都排除在外,但同时第九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又给审判实务中设置了周旋的余地。依该解释,能够作为当事人的公司其必须符合这三个条件即合法成立、有组织机构、有财产。

关于该解释中关于财产这一条件,并未明确规定,对“财产”的理解事务中普遍有两种认识,一种是理解为注册资本,一种理解为可独立支配的财产。如果依据第一种理解,那么分公司显然是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因为分公司并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即便是有也是总公司的流动资产,其注册登记表上资产为零。如果依据第二种理解,那么又产生一个问题,如何判定分公司有多少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一般而言,分公司以“某某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民商事活动,合同相对方并不了解该分公司资产,甚至也不了解其是否具备相关营业资格,也根本不可能获得到相关证明。在其可独立支配的财产难以判定的情况下,审判实务中出现了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不予判定。也就是默认为其具备一定的财产,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可以参加诉讼。 另一种做法是通过查看分公司财务是否独立核算,来确定其是否具备当事人资格。这一点需要由原告方举证,而现实情况是原告方对此难以举证,法院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即便理解不一,但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制定这项解释的本质目的是为了保证判决顺利执行,从而填补当事人损失。如果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的组织发生纠纷被诉至法院的话,那么许多判决是根本无法执行的,也起不到填补损害的目的。因此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将此类组织列为当事人。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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