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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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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问我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公务员在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诉讼当事人地位。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诉讼责任,公务员个人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1、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强调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因为行政诉讼有自己的特殊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而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服从地位。二者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管辖,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当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行政机关不能再以管理者、领导者的身份自居。

3、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一是表明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意味着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共同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二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

4、《行政诉讼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5、《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的参照地位,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它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地位问题的法律思考。

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地位是行政诉讼原告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相对于法院和被告在不同法律角色上的功能定位.我国应在程序启动者、事实证明者和诉讼推动者等法律角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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