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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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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有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分,法定诉讼代理人与监护人基本一致。那么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什么区别?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是哪些呢?现在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代理权限源于亲权或监护权,其代理权限与监护权的内容基本一致,此种代理属于全权代理,其地位类似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定诉讼代理人享有被代理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权利,包括起诉、反诉、撤诉、变更诉讼请求等,并承担全部的诉讼义务,包括收集、提供证据,交纳诉讼费用等。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意思表示,视为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与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见,法定代理人的范围,亦即监护人的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l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者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l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或委托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1.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权利和利益,而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3.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当事人力';

5.诉讼代理人必须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根据诉讼代理权发生的根据不同,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两种。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简单地说,就是代理人能干什么。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大小,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实际授权范围。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1、一般授权。一般授权就是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基本诉讼权利,如起诉权、应诉答辩权、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出庭辩论权等。

2、特别授权。就是委托人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某些特定的实体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如果委托人愿意特别授权,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才能行使涉及被代理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在授权委托书中,如果是特别授权的,必须把具体的授权范围一项一项地列明,而不能笼统地写全权代理或特别代理,否则,只能视为一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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