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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能够引起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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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包括: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3)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5)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6)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7)共同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8)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9)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0)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11)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1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13)劳动争议诉讼中,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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