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民事

原告权益应怎样保护

来源:网络

根据改革开放的要求,邳州市白埠乡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决定创办企业。1995年10月,村干部戴举明引入王玉先、王清华到村开办某塑料厂。生产过程中,因用电量过大,影响村民生活用电,需要购买变电器增容。

1996年2月5日,时任该村支部书记的戴新明以个人名义借戴绍猛人民币2万元。同日,某村会计戴玉栋给戴绍猛出具借条:“今借到戴绍猛人民币20000元,购变压器用,月息2%,期限暂定一年,经手人戴玉栋”。借据上加盖村财务和行政两枚印章,且有戴玉栋的两次计算利息情况。

2001年乡镇村调整,某村委被合并,成立邳州市官湖镇某戴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戴场村委会)。因迟迟未按约定还款,戴绍猛向某戴场村委会索要借款。某戴场村委会告诉戴绍猛,村财务未挂帐,属合伙人借款,应由合伙人归还,戴绍猛于2003年7月25日将某戴场村委会、原某村委会干部戴新明、绍启、绍信、玉栋、玉月、举明和塑料厂的开办人王玉先、王清华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60055元。

审理中,本案的还款责任到底由哪方承担,存在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借据上由某村财务和行政盖章,应视为某村委会借款,村合并后,应由合并后的某戴场村委会负责还款,某戴场村委会以借款未在村财务挂帐拒绝还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开办塑料厂的是王玉先和王清华,为了给塑料厂增加用电容器而借款,借款应由王玉先和王清华归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借据上虽盖有某村财务和行政印章,但没有在村财务上记帐,应视为戴新明个人借款,借款转交戴玉栋,戴玉栋无法说明借款用途,应由戴新明、玉栋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开办某塑料厂,是由某村干部明新和王玉先、王清华共同开办的,合伙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某戴场村委会不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某塑料厂是于1995年10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设立的。

二、1996年2月5日借款20000元,为某塑料厂购买变压器,是合伙经营期间的出资行为。

三、某村委会在某塑料厂的开办退伙、财务处理及盈余分配等问题上,均未参与。

四、村财务上未有村办厂借款20000元记载。

五、戴玉栋利用当村会计服务站长的管章职务之便,未通过村领导同意,擅自在借据上加盖村行政、财务印章,将合伙人办厂的债务转移给某村委会,是不合法的。

六、某村委会既然未参与办厂,也未参与盈亏分配,合并后的某戴场村委会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戴绍猛放弃要求合伙人归还借款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但由于其坚持要求某戴场村委会归还借款,其证据不足,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戴绍猛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戴绍猛服判息诉。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