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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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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正常情况下,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如能够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则其即可作为核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但实际有很多工程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够得到发包方的确认,于是往往就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1、什么是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可以分为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经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委托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及由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工程造价当事人鉴定。工程造价当事人鉴定可再划分为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当事人鉴定和两方以上当事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当事人鉴定。

2、工程造价鉴定要遵守什么原则?

司法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

(1)合法、独立公开;

(2)客观、科学、准确;

(3)文明、公正、高效。

3、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法院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相应的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除外。

5、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依职权判定的事项包括哪些?

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就争议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再启动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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