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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告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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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因此造成的人伤或者车坏也是多不胜数,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出现纠纷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那么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告如何举证?接下来,若悠网小编就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比例举证

1、必须提交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书》;如果原件丢失,需要去交警队调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服的,提交《复核申请书》、《复核决定书》;

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服的,但未提交过《复核申请书》的,补充制作《复核申请书》,重点阐明理由及法律依据,起诉同时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

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服的,提示当事人有无其他证据:比如对方司机的“书面说明”、新闻报道,证人证言(注意在开庭前15日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

5、注意研究《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本身认定的事实与法律规定是否对应,研究“酒精检测报告、车速检测报告、制动检测报告”与自然规律、常理、录像、证人证言是否有矛盾;

6、注意研究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的两份认定书?是否本人签收?是否“先检测、后结论”?检测报告是否告知本人?交警本人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7、多起事故或者多个原因引发的事故,要求各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8、如果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提示当事人事后报警,注意病历首页的陈述和记录,注意收集对方的缴费记录。

二、责任主体的举证

1、原告身份证的审核:注意身份证是否过期或者即将到期?提示当事人务必在开庭前补办好新的身份证,否则,将来无法申请执行,领取赔偿款;

2、原告死亡的,必须核实法定继承人身份,不得遗漏权利人;如果有人放弃权利,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声明;如果有权利人无法当面签写授权委托书,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原告为未成年人的,必须核实父母身份及关系证明(出生证或户口簿);

3、被告身份的确认:

在安排伤残鉴定或起诉前,必须先去交警队调取“三证一单”(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

①确认司机与车主的关系:是否职位行为?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买卖关系?借用关系?挂靠关系?租赁关系?承包关系?通过询问伤者或者司机或者交警了解,必要时候可以申请调取交警的“询问笔录”;

②无论司机与实际车主、名义车主是何种关系,把他们都列为被告,由他们来举证自己无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特别注意:需要追加名义车主、卖主、出借人等责任的,需要举证他们存在过错,比如他们的车辆检测存在不合格、无保险、未年检、知道驾驶人无证或喝酒等情形。

③保险公司的确定:必须通过保险单或者交警队的保险信息确认并且通过相对应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最终核实;如果是外地保险公司,可要求委托人提供对方车辆保险单或者保险信息,并通过相对应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最终核实,必须在查证保险信息后才安排后面的工作;

④企业单位基本信息的查证:通过工商局网站或者本所购买的会员网站查询,或者委托当地律师同行查询;年检信息及档案信息需要去工商局窗口查询;

个体工商户信息的查询,通过工商局网站或者去县级工商部门或者下属的工商所查询;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信息的查询,上技术监督局网站查询或者去技术监督局查询;(中央机关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查询,张家口的机关在张家口技术监督局或者各区县的组织机构代码中心查询)。

社会团体信息的查询去民政局查询;

⑤被告个人身份信息的查询:通过张家市公安局户籍处查询身份信息;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

被告社保信息可以让委托人携带自己身份证件或者律师直接去社保局(区、县)查询;

⑥车辆信息的查询,去车管所查询;

注意查询的车辆信息与事故车辆信息是否一致?车辆是否涉及过户?是否涉及被别人查封?

特别注意:同一车辆号码,存在黄牌车和蓝牌车的区别。

交警一般如何处理交通事故

(一)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1、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2、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5、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6、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8、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9、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10、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二)责任认定

1、交通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是造成轻伤1-3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受理部门为该支队法制科),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4、责任推定。⑴、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⑵、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办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处罚

1、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①逃逸;②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③隐瞒事故真相;④嫁祸于人;⑤其他恶劣行为。

3、对军人、武警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发的,由军队、武警警察部队执行。

(四)赔偿调解

1、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只调解两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3、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节,当事人可以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费。

5、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在接到评定后15日内,申请重新评定。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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