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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可以赔偿的有哪些

来源:网络

一、医疗事故可以赔偿的有哪些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陪护费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费,因伤残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二、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什么

1、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2、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医疗事故处理流程是什么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填写申请表格,或医患双方共同向医学会申请鉴定。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解及协助医患双方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当医疗事故争议调解不成功,患者家属可以在知道医疗争议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市医学会提出医学鉴定,或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规定期限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应由提出异议一方交纳尸体检验费。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规定期限,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规定期限内移交给市医学会。

6、按有关规定,提出要求鉴定的一方,应先向市医学会交纳医疗事故争议鉴定费。若鉴定结果为医疗事故,则该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若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则该鉴定费由提出鉴定方支付。

7、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争议鉴定。

8、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及另一方当事人。

9、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若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是不用赔偿任何费用的;若鉴定结果为医疗事故,则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以上主要是对于医疗事故可以赔偿的有哪些做出了相关介绍。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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