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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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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一,虽然没有必须出庭到场的强制性规定,但却是案件侦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那么关于司法鉴定人在从事司法鉴定以及在之后的庭审过程中会存在哪些限制呢?若悠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司法鉴定人有哪些限制

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翻译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向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回避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撤销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二、受理司法鉴定有哪些条件

受理司法鉴定的主体(机构)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受理鉴定的机构必须是法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2、受理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必须是具备“两证”资格的司法鉴定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以上就是司法鉴定人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所受到的一些限制。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条文中也规定得相对比较清楚,详细内容可参见关于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如果您对这个问题还存在什么疑惑,若悠网也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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