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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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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需要向人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这样法院才会受理起诉的,那么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怎么办?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如何处理

目前,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管辖的情况,有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本无管辖权,但却立案受理。对此,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但上诉后仍裁定驳回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级别管辖是在我国法院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的法律制度。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般而言,由于我国基层法院设在县一级行政区,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

(2)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别、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地域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3)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等。

(4)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具体规定是: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如何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管辖异议。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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