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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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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认定一般按照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情况来进行判定,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那么,相关法律对交通事故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2008年12月28日,原告因收购家禽土鸡而骑带有筐子及简易棍装网兜的自行车自南向北行至睢县铁佛寺村东南路段时,被被告驾驶的电动车从后面撞击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原、被告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被告之父母得信后将原告送至睢县开发区医院治疗时,原告之子赶到医院,当晚原告转诊到睢县中医院,伤情被确诊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原告住院治疗23天,花医疗费11280.14元。原告出院后,于2009年3月9日在睢县开发区医院自行花去医疗费100元。2009年10月25日,原告被商丘凤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九级伤残,同时固定钢板取出术所需费用也被该所确定为4000元,原告自行支付鉴定费1300元。原告认可被告已为其承担费用7131.67元。

当事人之间按过错大小承担法律责任

原、被告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但原、被告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而由其进行现场勘验及责任认定,使原、被告之间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成为本案的关键所在。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原告的车辆是自行车,被告的车辆是电动车,双方均属非机动车辆,本案中原、被告的责任划分须根据当时的具体案情。本案中,原、被告驾驶车辆同向行驶,原告在前,原告自行车带筐及棍装网兜,给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带来不便;被告电动车行速高于自行车,在其行驶的过程中应当顾及同向行驶中的车辆,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但其疏忽大意,对前方观察不周,超越原告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及其父母积极主动的为原告治疗,故此次事故的责任划分应按我国民法中的混合过错原则,被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物质经济损失的60%。

律师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非机动车之间时,其归责原则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一般民事过错责任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的责任划分应按我国民法中的混合过错原则。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法律责任可以按照过错的大小依法进行承担责任,也应当区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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