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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能否免除保证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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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能否免除保证人责任

债权人可以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债权人免除保证的责任之后保证人对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债权人免除保证的责任实际是降低了其实现债权的可能,法律对该行为没有限制。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债权人未主张权利保证人该怎么免除责任

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只要在保证期间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的责任则可以免除。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的真实财产情况,而债权人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财产没有被执行,保证人对于该部分财产的保证责任也可以免除。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力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人破产,债权人能否申报债权

担保人破产,债权人能申报债权。

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连带责任,另一种是补充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申报债权的理由与其他性质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的理由是一致的。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主债务人还没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时,也可以申报债权,主要理由是,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理由是其不能完全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亦不足以成就,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承担债务,因此,允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就将来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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