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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诉讼的督促程序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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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诉讼的督促程序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的意见,督促程序进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支付令应记明以下事项:①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②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③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④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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