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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能否对证人被害人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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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人都了解到在案件审理实践中,当事人需要双方互相进行辩认,不局限于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指认,否则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对此,若悠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权对证人被害人进行辨认,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犯罪嫌疑人能否对证人被害人辨认

可以,因为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属于对应关系,犯罪嫌疑人有权对被害人进行辩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刑诉当事人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辩认,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或供述。

国内存在着被害人/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但国外刑诉中,受害人非法定情形必须出庭,由控辩双方进行质证。至于更换身份证明,是一种保护方法,不影响其出庭接受被告人的询问。

无论刑诉还是民诉或行诉,都强调的是证据,而证据的本质特点在于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刑诉证据的关联性则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譬如甲偷乙钱,但却指控为偷丙的钱,尽管丙也被盗,但却非甲所盗,而是戌所偷,在这组法律关系中,甲的行为与丙的损害后果就不存在一一对应的法律关系,甲无须对丙被盗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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