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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可以要求几年的未休年假

来源:网络

一、仲裁可以要求几年的未休年假

在我国境内,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寻求对未享受到的带薪年假进行经济补偿的时限最多可追溯至过去的三个自然年度以内。若该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将其当年的年假延后至次年或未来数年内休假,则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得以追回三年之内未得到享受的年假权益。反之,若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书面许可擅自安排年假跨年进行调剂,那么劳动者仅能追索两年之内未得到享受的年假权益。需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涉及劳动纠纷的仲裁请求,其诉讼时效期通常被限定为一年,然而此处所提及的“一年”并非指的是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的期限,而是针对已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追索的逾期年假时间段的界定。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仲裁可以再次申诉吗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之后,虽有申诉机会,但必须恪守相关法律条款之规范。

若仲裁裁决已生法律效力且无任何撤销理由,则表明该裁决已经无法让当事人得以在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反之,如有证据证明仲裁庭做出的裁决不符合规章流程,或是法院发现有充足的理由撤销或拒绝执行此决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便可以就同一争议在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仲裁可以要求几年的未休年假”,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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