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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辞职的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网络

一、被迫辞职的标准是怎样的

1.未能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履行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环境的职责;

2.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双方之间的协议限度,及时且足够金额地支付劳动者薪酬;

3.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未能为劳动者按时缴费,保障其社会保险福利;

4.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对劳动者造成了实质性的权益损害;

5.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欺诈、恐吓或是基于他人压力,从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效力丧失;

6.雇主使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来要求劳动者投入工作,或者在没有进行科学决策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强制劳动者进入危险区域,这都极大地危害到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被迫辞职怎么补偿

如遇员工被强迫辞去职务之情况,且满足了个人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自行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单位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并非赔偿义务,而应当是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用。具体而言,就是按照该员工在当前单位的服务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就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款。

然而,如果此事件是由于企业违反相关法规或是终止劳动合同所引发的,那么这位员工便有权按照上述标准的两倍获得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迫辞职的标准是怎样的”,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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