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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可以按预产期日起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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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假可以按预产期日起算吗

产妇生育假期的起始日期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雇佣单位进行商议后决定,一般的惯例是在预期分娩日前的15日便开始休息。

按照规定,妇女产后的常规产后假期为3个月;

若申请者属于晚婚并有晚育的情形,将延长为1个月,即总计能够享受4个月之久的产假。

因此,对于这段时间的安排,务必做好充分的规划和准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产假可以推迟休吗

按照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规定》第八条之明确规定,“女职工的产假应为90日,其中包含了产前休假的15日。

在分娩过程中遇有难产情形,则需额外增加15日产假。

对于生育多胞胎者,每个休育的胎儿均将额外增加15日产假。

此外,女职工如因怀孕而进行流产手术,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待遇。

另外,《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条也对此做出了详细说明,“女职工的产假共计90日,可划分为产前假与产后假两个阶段。

具体来说,产前假为15日,产后假则为75日。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产前假15日,实际上是指预产期前的15日休假。

产前假原则上不应在产后继续使用。

如果孕妇提前分娩,那么不足的产前假天数可以与产后假相结合使用;

反之,如果孕妇延迟分娩,则超出的产前假天数可视为病假处理。

第十一条还特别强调:

国家规定的90日产假,旨在确保产妇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以恢复身体健康。

因此,产假不可提前或延后申请。

《女职工保护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产假可以按预产期日起算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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