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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可否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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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可否共存

在实践中,劳动者可以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

首先,关于经济补偿金,这是指在劳动者无任何法定过失行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助,其目的在于弥补劳动者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损失,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

其次,双倍工资则是指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在法定期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的计算方式为,以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月工资作为基准进行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是只有1年的时间吗

关于未经签署书面合同而需支付双倍薪资的相关仲裁请求,仲裁时效仅为有限期限的一年。

在此期限内,该期间自权益受侵害的当事人意识到或应意识到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占之日算起。

与之相同,前述定理中的仲裁时效亦可因权益人向对方提起申诉、向权威机构寻求经济援助,抑或是遭到侵权方的承诺愿意采取补救措施而发生相应的间断。

自此事件发生之时起,仲裁时效将重新予以计算。

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存在其他公平合理的缘由,使得当事人无法在上述条款中所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向仲裁机关提交仲裁申请,则仲裁时效将自动中止并直至因中止原因消除为止方可恢复计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可否共存”,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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