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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是什么原因

来源:网络

一、劳动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是什么原因

在以下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将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所提请的劳动仲裁事项并非法定意义上的劳动争议;

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超出了自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自身权益遭受侵犯之日算起的一年期限;

申请人本人并非该劳动纠纷的直接利益相关者;

向无权管辖该类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发送申请;

此外,还有其它依法不能受理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申请法律知识有什么

1.请求进行仲裁的案例务必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务纠纷则不予受理),并且需满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规定的受理条件;

2.应当在法律上规定的申请时效期限之内(即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算起不超过一年时间)将详细的书面申请书递交给仲裁委员会,同时还需要依照申述方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

3.若提起之劳动争议为集体性质的,建议当事人采取推选代表的方式参与仲裁程序,在此过程中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由全体争议各方签署确认的授权委托书;

4.在正式立案之际,必需备齐相关的证明文件,并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供应这些材料。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法》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是什么原因”,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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