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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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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产假多少天

本市产妇享有产假共计158天。

自然分娩者可享产假98天,在此之前可申请额外的15天产前假期;若为剖腹产或其他异常生产方式,可再延长15天产假以作补偿;倘若生育次数较多并且每增加一名新生儿,亦可相应增加15天额外产假。

对于不足四个月即流产的女性员工,依法可享有15天的产假待遇;而对于妊娠满四个月且已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员工,则可享有长达42天的产假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生育假为期60天,应与其前述顺产之98天产假相结合,共度时日。

此外,如遇法定节假日,前述98天产假不可顺延,但剩余之60天生育假在遇到同一节日时,则可以顺延计算。

如有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合法产假,女职工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并请求保护自身权益。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二、上海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上海产假工资的发放办法:如果女职工所在的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的,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向其发放生育津贴;如果单位未为女职工参保的,则由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来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上海产假多少天”,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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