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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打错款对方不予退回属于欺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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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财务打错款对方不予退回属于欺诈吗

若存在转账错误且收款方未予退还的情况,这无疑属于违法行为。

在法律概念中,这种行为通常称之为“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乃源于无合法依据或者事后失去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被认定为导致他人经济损失的所得的利益。

对于该类获益群体而言,法律要求其承担起返还相关利益的法定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若得利人明确知晓自身获取利益欠缺合法依据,那么,受损方有权请求对方将其所获利益归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享有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指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的人。

公司财务负责人要承担如下责任:

一、在公司财务主管的指导、监督下做好记帐付帐报帐工作。

二、按照财务制度审核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建立并完善财务凭证。

三、在财务经理的监督下进行财务核算,计划、控制工作,编制各种财务会计报表,组织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实和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负责公司费用、销售成本及利润的核算,计提各类应交税金,办理纳税工作。

五、定期核对往来账款,及时清算应收应付款。

六、妥善保管财务帐簿,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保守财务秘密。

《会计法》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财务打错款对方不予退回属于欺诈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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