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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否是行政机关

来源:网络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否是行政机关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所在地区级市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和指导。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参与鉴定的相关方如有任何异议或不满意已有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给出的鉴定意见时,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果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

而由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则被视为最终的权威性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劳动能力鉴定如何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否是行政机关”,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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