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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来源:网络

一、三年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关于三年期合同期满不予续约应承担如何赔偿额度的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判断:

其一,若系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协商终止续约事宜,则只需依照劳动法规之规定,每服务满一年即需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其二,若该劳动者主动请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遭到用人单位拒绝,此时便可适用法律规定,按照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供职一年的时间,多支付两个月的薪资作为赔偿;

其三,假使是劳动者自身不愿续约,仅有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明显降低至原有水平之下时,才需给予经济补偿,否则无须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如若合同期满之际,用人单位未予续约且产生纠纷,劳动者可视具体状况采取如下维权措施:

其一,劳动合同期满后,如用人单位直接不予续约,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然后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其二,在此过程中,若发现本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用人单位却不再续约,劳动者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执行续约或依法进行赔偿。

另外,如遇合同期满仍未获得工资报酬的问题,亦可采取多种途径解决:

劳动者最先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待投诉成立后,劳动监察部门将会要求用人单位尽快补发拖欠工资;若用人单位始终未按时支付拖欠款,劳动监察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倍支付赔偿金;

同时,劳动者也可以选择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

综上所述,三年期合同期满不予续约所需承担的赔偿额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评判。

如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协商终止续约事宜,每服务满一年均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拒绝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则将违反法律规定,并依劳动者已服务年限,按比例增付两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当遇到合同期满未取得工资报酬的问题时,劳动者可先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通过合法渠道维护个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三年劳动合同提前辞职违约金多少

三年劳动合同提前辞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三年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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