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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公司盖章吗

来源:网络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公司盖章吗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之事宜,通常情况下,必须加盖公章以示正式生效。

对于涉及到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事项,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书面文件上加盖公章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唯有如此方可实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另一方面,所谓的“解除劳动合同书”实质上是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或离职信件,即使已经给予了用人单位适当的预先通知期,达到到期日便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但为了确保其法律效力,仍建议在该等文件上加盖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要支付补偿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实践当中,劳资双方能够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多见,我国劳动法律之所以一再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协商后可以解除,也是借鉴了民法理论中的当事人意见一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尊重意思自治。

3、我们看,虽然劳动关系有其本身的不平等性导致双方利益的不对称性,但法律并不禁止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自由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公司盖章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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