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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不是离职证明

来源:网络

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不是离职证明

解除劳务协议之证明即谓离职证明文件。

若贵方与劳动者之间因合约到期或其他事项需要解约,贵方应在书面通知原劳工并得到对方同意后,于实际结束双方劳务关系之时,为其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务协议的证明文档,也即是通常所称的"离职证明",与此同时,贵方需协助办理劳动者的劳务档案及社会保险账户的迁移手续,以便保证其相关权益得以延续。

而对于劳动者而言,他们有义务按照事先承诺负责完成劳务交接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如何开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可列明不利于劳动者再就业的负面原因,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内容不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

如果离职证明上列示了对于劳动者不利的信息或者评价,那么就侵犯了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原单位没有权利在离职证明中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品行、工作态度等进行评价,如果出具离职证明中存在此类内容的,法院都支持劳动者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诉求。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不是离职证明”,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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