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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网络

一、职业病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医疗费用:

针对工伤所需花费,要求务必遵循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指南、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贴:

当员工因工伤入院治疗时,单位需根据本企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给予相应的补贴。

3、外地就医交通及住宿费用:

经过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及经办机构批准后,工伤患者去往统筹地区外进行治疗所产生的交通与住宿费用,应由所在单位参照其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予以报销。

4、康复治疗费用:

工伤人员前往与医院签署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支出,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指南、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中提及的第三款规定,即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关费用。

5、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职业需求,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选择装配义肢、矫形器、义眼、义齿以及配备轮椅等辅助器械。

这些设备的购置费用,需按照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6、停工留薪期薪酬:

员工如因工伤出现故障或患职业病而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其原本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将维持不变,均由所在单位每月按时发放。

7、生活护理费用:

对于失去行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情况,应由所在单位负责提供照料。

若工伤职工已被认定为残疾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辅助的,则需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每月固定比例支付生活护理费用。

此费用依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三种状态分别支付,每种状况的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8、致残者,除了上述可享有的待遇外,还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项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二、职业病的种类具体有哪些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工人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它包括十大类:

1、职业性尘肺病等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尘肺病,如硅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等。;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过敏性肺炎、棉尘病、哮喘等;

2、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痤疮等;

3、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灼伤、电光性眼炎、白内障;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聋、铬鼻病、爆震聋等;

5、职业化学中毒。如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6、职业病是由物理因素引起的。如中暑、冻伤等;

7、职业放射性疾病。如外辐射急性放射病、外辐射亚急性放射病等;

8、职业传染病。炭疽、森林脑炎、艾滋病、莱姆病;

9、职业肿瘤。有石棉肺癌、间皮癌、联苯胺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金属烟热、滑囊炎、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或淋巴管闭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职业病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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