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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和劳务派遣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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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用工和劳务派遣的区别

鉴于劳务用工这一崭新而富有活力的用工方式,它恰好顺应了我国当下大力推行市场经济改革与创新发展的背景趋势,同时也是积极吸取和消化国外发达国家先进工作经验的一次大胆尝试。

这种新型的工作形态,能够使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招募、社医保缴纳以及应对突发的工伤事件、劳动纠纷等一系列颇为复杂也极为繁琐的劳动力保障事务方面,得到有效缓解,从而赢得了更多宝贵的时间,使他们能够更加专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将各自的优势发挥到极致,进而有效地规避了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管理及处理各种劳动争议等方面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和法律责任。

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所谓的劳务派遣,实际上是指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以合法的程序,与被派遣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然后依据实际情况,将这些被派遣的员工规范有序地派往各个用工企业,最后由这些已经相应接纳了被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按照事先确定好的规则,向提供相应服务的劳务派遣机构支付一定数额的服务费用。

简单来说,这种用工形式亦被称为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以及最常见的雇员租赁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区别是哪些

可以从以下几点区分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

1、用工主体。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双方之间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和安排。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虽然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该管理更侧重于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

3、国家干预性程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确定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以强制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工作时间、解除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务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意思自治,主要根据双方的协商签订合同。

4、法律救济途径。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专门的处理机制。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为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务用工和劳务派遣的区别”,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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